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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董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241-4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法定代表人余兵,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新建,该××董事长。第三人董新建,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花湖路92号花湖新村小区9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54080116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董新建于2015年9月向本院递交承诺书,承诺自愿用其个人财产连带承担本案调解书的法律责任。现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案(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董新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