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绍伟与李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伟,李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伟。被执行人李丽英。申请执行人王绍伟与被执行人李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绍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礼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