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19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史长利,奚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386号。被执行人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68号。被执行人史长利,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奚桂莲,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史长利、奚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