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妙法与毛军法、郭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妙法,毛军法,郭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581号原告:林妙法。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军法。被告:郭海红。原告林妙法为与被告毛军法、郭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妙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妙法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妙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