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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妙法与毛军法、郭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妙法,毛军法,郭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581号原告:林妙法。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军法。被告:郭海红。原告林妙法为与被告毛军法、郭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妙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妙法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妙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