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高密羽洁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孙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勇。被执行人呙秀霞。被执行人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高密羽洁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维忠。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高密羽洁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孙维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