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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闫冬、景明珠等与高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景明珠,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闫冬、景明珠被执行人高岩闫冬、景明珠申请高岩欠款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作出的(2015)唐执五字第9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冬、景明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执五字第96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 山执行员 李振河执行员 高京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