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吴云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凡,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凡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