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立海与殷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海,殷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187号原告冯立海。委托代理人刘建政、柯威,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殷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海诉被告殷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