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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0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温馨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