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官炎东与陈俊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炎东,陈俊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炎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嘉。上诉人官炎东与被上诉人陈俊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0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工作站出具《居住证明》证实被上诉人自2014年9月至今居住在该辖区。本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