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彩霞诉郑景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霞,郑景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158号原告:韩彩霞,住伊宁市。被告:郑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霞诉被告郑景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彩霞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建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