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诸葛卫国、倪勇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葛卫国,倪勇,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诸葛卫国,居民。申请执行人倪勇,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葛卫国、倪勇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