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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翠萍与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萍,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萍。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同仲调字第003号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71576.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冯靖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增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