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陆胜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904号罪犯陆胜。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陆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43.9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陆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胜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