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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上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方森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上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方森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777号原告金华市上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下窑村。法定代表人郭岳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红斐,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森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上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森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上窑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