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75号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