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475号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