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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博怀战诉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怀战,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506号原告:博怀战,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怀战诉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怀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怀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博怀战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