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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敏强奸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字第182号被执行人王敏,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恒坤招标拍卖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商河县,2015年10月29日因强奸、盗窃、敲诈勒索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敏强奸、盗窃、敲诈勒索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