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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平火与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火,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5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朱平火,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永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晓霞,执行���事。被执行人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蔡远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平火与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平火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515、535、555号115室商铺商铺;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227.95/元日标准支付2014年4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经营收益及房屋占用费;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经营收益83,200元产生的利息损失(截至2015年2月10日为1,887.39元。另再自2015年2月11��起至被告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按照每天13.68元计算);被执行人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963.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经向被执行人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其反映申请执行人要求其返还的松江区环城路515、535、555号115室商铺在商场一楼,在其承租前整个商场一楼为一个大通间,并未按房产证平面图分割成单间商铺,其承租后根据经营需要对���个商场进行了统一改造与装修,现具体位置在商场内已难以确认,且现仍有部分商铺在正常经营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515、535、555号301-307室的房屋(查封期限2016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设置了1.2亿元的抵押债权,故目前不能处置;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未能查实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返还房屋、经营收益、房屋占用费、利息、诉讼费963.5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返还房屋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平火与被执行人上海加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返还条件具备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俞扬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