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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志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18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2223号东方。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被告:何志远,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946()。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畅潼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