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郭占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军,郭占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20号申请人李海军,男,汉族,43岁,现住锡市阿尔善路。被申请人郭占义,男,汉族,51岁,现被二连浩特市铁路迎宾小区。申请人李海军与被申请人郭占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占义所有的位于锡市宇鸿领秀城小区20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屋(房产局网签合同编号2012-0009***)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313104190022936468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占义所有的位于锡市宇鸿领秀城小区20号楼1单元901室的房屋(房产局网签合同编号2012-0009***)户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