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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盖艳兵与李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艳兵,李长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9号原告盖艳兵。被告李长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艳兵诉被告李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艳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艳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艳兵撤回对被告李长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艳兵负担。审判员  张荣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