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盖艳兵与李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艳兵,李长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39号原告盖艳兵。被告李长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盖艳兵诉被告李长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盖艳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艳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艳兵撤回对被告李长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艳兵负担。审判员 张荣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