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韬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59号罪犯李韬,男,生于1994年09月0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2)苍溪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韬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满日期:2017年08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5年1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8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