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余山外青松路604号142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该公司董事长。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3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