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凯诉王文明、沙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王文明,沙小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196号原告:邓凯,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文明,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宿州市人被告:沙小莹,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宿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诉被告王文明、沙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已借其亲属沙才长的存款通过银行转付偿还了被告欠原告邓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227000元。借款已偿还,因此,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凯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凯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