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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李勇与翟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李勇,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赵李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翟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8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赵李勇与翟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李勇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