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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矫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矫某某。2014年4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13日(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14年4月3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侯亮,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楠、张小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矫某某及其辩护人侯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8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春雷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