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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14号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禤启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禤启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诉讼代表人禤浩彬。委托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启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411。委托代理人禤裕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禤启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6年3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3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