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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春燕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春燕,梁心怡,梁祥聪,梁某,张应华,钟惠群,陈小红,张晓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康国。申请执行人杨春燕,女。申请执行人梁心怡,女。申请执行人梁祥聪,男。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张应华,男。申请执行人钟惠群,女。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杨春燕、梁心怡、梁祥聪、梁某、张应华、钟惠群、陈小红、张晓玲、张某与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张英军审判员  吴光照审判员  吴均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