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文卿与杨杰、罗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卿,杨杰,罗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629号之二原告杨文卿,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杨杰,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罗中良,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卿与被告杨杰、罗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卿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罗中良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卿承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鸿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