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贾金飞与萨日娜离婚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飞,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贾金飞,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木沦苏木。被执行人萨日娜,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萨日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萨日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萨日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6086583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