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成宵与李然、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宵,李然,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278号原告:孙成宵,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傅承良,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然,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宵诉被告李然、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82元,共计107元,由原告孙成宵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