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于畅、石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于畅,石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49号原告:王春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玉磊,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畅。委托代理人:李崇晨,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秀英,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李崇晨,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于畅、石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审 判 长 于世军审 判 员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林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