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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字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字1019号女方何某某。男方江某某。婚姻关系女方何某某因与男方江某某离婚纠纷,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女方何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女方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女方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女方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薛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