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张克连、余培莲、余培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张克连,余培莲,余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该行长。被执行人张克连,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余培莲,女,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余培荣,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克连、余培莲、余培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克连、余培莲、余培荣未按我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克连、余培莲、余培荣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民初450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