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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郝建勇、郝国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勇,郝国洪,李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勇。申请执行人郝国洪。被执行人李学东。本院在执行郝建勇、郝国洪申请执行李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建勇、郝国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3)阜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学东已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