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大安与林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安,林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张大安,男。被告林卫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安与被告林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安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张大安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