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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大安与林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安,林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张大安,男。被告林卫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安与被告林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安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张大安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