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梁立强与吴艳良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强,吴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梁立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吴艳良,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梁立强与吴艳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34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艳良、吴艳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立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艳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立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艳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立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