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丙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俊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俊明,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戴维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67-2号原告李丙帅。委托代理人李兵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被告马俊明。被告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五乡周官屯村。追加被告戴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帅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俊明、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追加被告戴维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俊明、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及追加被告戴维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帅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马俊明、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及追加被告戴维斌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丙帅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