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彦,娄虎臣,张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彦,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组。被执行人:娄虎臣,男,196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张庆生,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东彦与被执行人娄虎臣、张庆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