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武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