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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顾如军与舒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如军,舒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顾如军,厨师。被执行人舒辉,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10时至2016年1月8日10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舒辉、葛鲁晓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保亿风景沁园18幢204室房屋(包括车位及车棚)。2016年1月8日,周素青(公民身份证号码)单独购买,以155万元(其中包含车棚及车位价值共14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保亿风景沁园18幢204室房屋作出的查封;二、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保亿风景沁园18幢204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周素青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周素青时起转移。三、受买人周素青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