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平有、黄彩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卫平有,黄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储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卫平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黄彩侠,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平有、黄彩侠的银行存款1890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