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治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张治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707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治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张治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6年3月28日以将“被告”错列“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