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丁秀兰与许勇、赵荣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兰,许勇,赵荣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丁秀兰。被执行人许勇。被执行人赵荣珠。申请执行人丁秀兰与被执行人许勇、赵荣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勇、赵荣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秀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勇、赵荣珠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智通强代理审判员 杨志兵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