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龙保、郭梅英与被上诉人吕来修、原审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林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保,郭梅英,吕来修,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委会,林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保。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梅英。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林州市)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来修。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林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上诉人张龙保、郭梅英因与被上诉人吕来修、原审被告林州市开元街道水车园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林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