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荣辛与李致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辛,李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辛,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致安,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执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致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夏店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万元,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致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夏店分理处的账户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