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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再江与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江,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再江。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茹君,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领带园一路8号城南农贸市场4幢房号为1006的商铺。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财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