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4民初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封和希,李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00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主要负责人李长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红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职工。被告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杭启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户淑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封和希,农民。被告李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诉被告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封和希、李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