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刘淑波、苟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刘淑波,苟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被执行人刘淑波,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苟娇,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刘淑波、苟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9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源:百度搜索“”